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 工程业绩分,按企业有效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评分,满分10分。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数量评分,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工程规模评分,按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以下列规则计算:建筑工程,累计3000万元得0.5分(不足3000万元按3000万元计算、超过3000万元不足6000万元按6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满分5分;市政公用工程,累计1000万元得0.5分(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按2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满分5分。 (三)良好信息加分,对照《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评分,最高4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四)不良信息扣分,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对照《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2)扣分,初始分7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五)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自动生成企业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对应评价分值将 企业信用分A、B、C、D、E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贵州
2021年4月25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贵州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主要内容
一、信用信息组成
信用信息由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二、信用评分规则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满足基本信息的得基础分, 优良信用信息实行加分制,不良信用信息实行扣分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三、新企业计分规则
新成立的企业、新入黔的外省企业, 因上一年度无承揽工程项目业绩,不参加信用评价,信用得分按基础分计。 四、守信激励
(一) 开设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申请资质资格审批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措施; (二) 减少常规检查频次;
(三) 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工法和专利,部、 省、市级的先进企业; (四)优先推荐作为政策试点、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和项目扶持对象; (五)优先列入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百强企业名录;
(六)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企业信用得分A可按公布的信用信息评价得分B×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信用分(10 分)÷100,即 A=B×10÷100。 八、内蒙古
2020年11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主要内容
一、信用主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信用主体,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等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公共信用信息分类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 三、应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 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信用主体, 减少检查监督频次。 (三)在资金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给予支持。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荣誉和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九、山东
2020年9月8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八)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信用信息归集与交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通过省、市平台,认定、归集、审核、更新、变更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十、云南
2020年8月20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
本办法评价对象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类企业、咨询服务类企业以及参与建设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类企业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类企业是指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及勘察设计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
二、评定结果
评定结果 为AA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评定结果 为C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评定结果 为AA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采用信用激励机制,其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 免予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
(二)评定结果 为A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采用扶持发展,帮助其 资质升级、增项,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二)评定结果当日 为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采用约束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三)评定结果当日 为B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采用将其在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四)评定结果当日 为C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采用信用惩戒机制,依法视情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2022年4月27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部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到: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推进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推进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企业信用信息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 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以及到期延续、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 参考依据。
有信者行天下无信者寸步难行,未来,建设工程企业应该更加重视企业的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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